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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上訴人
丙○○
即自訴人
代理人
陳純仁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上訴人即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查其犯罪是否成立,應以被告甲○○前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自訴上訴人即本案自訴人丙○○之偽造文書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八號、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號)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現繫屬於最高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裁定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之審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