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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號

常業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袁從楨胡森田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犯罪方法欄所載『甲○○與綽號「阿偉」者二人共同竊取車輛後』「甲○○與少年賴佳宏,二人共同竊取車輛後」、『甲○○與綽號「小余」者二人共同竊取車輛後』、「甲○○、黃天湖、黃志傑及少年賴佳宏共同竊取車輛」均更正為『黃志傑、賴佳宏或綽號「阿偉」者共同竊取車輛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附表一犯罪方法欄有如主文之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五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