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中華民國九
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九八六、三二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已坦承犯行,其上訴謂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但查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九日至同月廿三日短短半個月內連續搶奪三次,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且其又屬累犯,原審酌情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無過重,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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