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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一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朱貴胡忠文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一號

  上 訴人即

被告
甲○○

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案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就甲○○連續踰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刑事判決,於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就甲○○連續踰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之記載,有誤寫為「貳年陸年」之情事,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一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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