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一號
上 訴人即
- 被告
- 甲○○
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案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就甲○○連續踰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刑事判決,於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就甲○○連續踰越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之記載,有誤寫為「貳年陸年」之情事,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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