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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九О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朱貴胡忠文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九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 二

右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原本與正本之判決主文,就沒收部分,所為「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上之張福來署押,扣案之變造張福來駕駛執照上之被告照片均沒收」之諭知,其中關於「張福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福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就本案所為之上開判決,於判決原本與正本之判決主文,關於沒收部分,有上開將「張福源」誤寫為「張福來」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九О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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