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九О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九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男 二
右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原本與正本之判決主文,就沒收部分,所為「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上之張福來署押,扣案之變造張福來駕駛執照上之被告照片均沒收」之諭知,其中關於「張福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福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就本案所為之上開判決,於判決原本與正本之判決主文,關於沒收部分,有上開將「張福源」誤寫為「張福來」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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