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五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五六號
- 抗告人
- 即具保人
- 乙○○○ 女
- 被告
- 甲 ○ ○
右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確定在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嗣經傳喚、拘提,因受刑人甲○○行蹤不明,無法拘提到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聲請,以具保人乙○○○具保之被告逃匿,裁定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⑴被告甲○○在保釋後,因求職不易,只能四處撿拾破爛,換取微薄收入藉以糊口,且雙親年邁目不識丁,未將法院送達之文書告知被告。⑵因將屆農曆春節,當被告獲知法院(應係指檢察官)通知執行時,亦曾提出延期執行之聲請,但一直未獲回覆。⑶具保人收到法院通知後,已即時連絡被告,但一直連絡不上,具保人亦曾請檢察署在發出拘票命警察拘提被告時,能照會具保人,俾便協助將被告拘提到案,因當時具保人已暗中查到被告暫住於桃園市○○路四一之五號其女友住處,豈料因告密無門,以致延誤告密,嗣雖向桃園地區警察告密,惟於警察抓到被告時,竟謂被告被抓到前已被通緝。⑷被告絕非有意逃匿,檢察官之聲請沒入保證金,純屬誤解云云。惟查⑴抗告意旨已表明當被告獲知檢察官通知執行時,曾提出延期執行之聲請,但一直未獲回覆云云,足見其未遵期到案執行,與其雙親年邁目不識丁,未將法院送達之文書告知無關。⑵抗告意旨復表明具保人收到法院通知後,已即時連絡被告,但一直連絡不上;又謂在未向警察告密前,具保人當時已暗中查到被告係暫住在桃園市○○路四一之五號其女友住處云云,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已毫無疑義,抗告人竟謂被告絕非有意逃匿,誠屬矛盾之至。本件抗告,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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