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袁從楨胡森田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

二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一、九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辯稱管制藥品管理局並未驗出其尿液中有安非他命反應,是被告並無施用安非他命犯行云云,然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十二時許在警局所採集之尿液經警送桃園縣衛生局以免疫學分析法及TOXI—LAB檢驗法檢驗結果,發現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至於同一尿液是否併含有嗎啡,則由衛生局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複驗,有該局九十年七月十日尿液檢定書記載可參,嗣經管制藥品管理局複驗結果,被告尿液經檢出嗎啡陽性反應,是桃園縣衛生局再以九十年八月十日尿液檢定書記載檢驗成績為嗎啡陽性反應,因該局僅就尿液是否併有嗎啡反應送請管制藥品管理局複驗,並未就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亦送請複驗,是該局九十年八月十日尿液檢定書上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是以橫線將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劃除,並未如檢定書說明記載為「陽性」、「陰性」、「檢出」或「未檢出」,有該局九十年八月十日尿液檢定書可佐,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就前開尿液再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偏極螢光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重行鑑定結果,亦經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調科壹字第0九一00二一九二一0號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辯稱其尿液並未驗出安非他命云云,自屬誤會,本案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