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八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八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審
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四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指原判決量刑太重,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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