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瑞堯
右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翁怡穗」之記載,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記載,誤載為「翁怡穗」,因係誤寫,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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