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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

右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翁怡穗」之記載,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記載,誤載為「翁怡穗」,因係誤寫,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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