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
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以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查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惟其後再行施用毒品,復被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并另被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為其所不爭執,且有各該前案紀錄資料存卷可佐,詎被告仍不知悔改,再涉本件犯行,情節非輕,原審因量處其施用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八月,第二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六月,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量刑尚無失入情形,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