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第
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六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惟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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