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九號、偵緝字第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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