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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三七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三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三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在本院僅以其當時已經酒醉置辯,惟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三七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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