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三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三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三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在本院僅以其當時已經酒醉置辯,惟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