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劉佳田
- 上訴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右二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丁○○、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丁○○、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予延長羈押期間各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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