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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О四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照明唐光義林清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О四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七

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其餘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劉 恆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О四О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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