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照明王銘林清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八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三號、第七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求判輕一點云云,惟查,原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關於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其餘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八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