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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文雄陳嘉雄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十九號,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七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