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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九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固辯稱伊未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云云,然查被告已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審理時坦承犯行(詳原審卷第七十頁),並有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其所辯顯係畏罪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八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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