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九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固辯稱伊未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云云,然查被告已於原審法院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審理時坦承犯行(詳原審卷第七十頁),並有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佐,其所辯顯係畏罪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