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二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二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一一二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未到庭為陳述,其上訴徒對原判決不服,非可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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