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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璋鵬黃日隆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八號

上訴人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

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五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其他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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