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八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三號、第七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求判輕一點云云,惟查,原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關於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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