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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羅禮政蔡聰明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六八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謂吸毒係自傷行為,請求給予自新機會云云,但查被告違反吸毒禁令,不知戒除惡習,縱使自傷行為,亦不值原宥,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尚屬適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八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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