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六八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謂吸毒係自傷行為,請求給予自新機會云云,但查被告違反吸毒禁令,不知戒除惡習,縱使自傷行為,亦不值原宥,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尚屬適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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