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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五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紀綱方艤駐陳登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五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裁定(案號: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交通案件處罰,對聲明異議之裁定不服,固得為抗告,為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明定,惟所謂得為抗告者係指受裁定人而言。經查,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受裁定人係邱榮嬌,觀之卷附原審裁定自明。本件抗告人非受裁定人,揆諸前述,自非得為抗告之人,是其抗告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六五,ZD0000000號)若有不服,應向該站聲明異議,另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附此說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陳 登 源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五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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