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徐永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4年度易字第745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偵續字第14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等上訴意旨認本案與前案(原審93年度易字第734號)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前案既已判決確定,應為免訴之判決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