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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照明林清鈞吳重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徐永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4年度易字第745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偵續字第14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等上訴意旨認本案與前案(原審93年度易字第734號)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前案既已判決確定,應為免訴之判決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吳 重 政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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