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0號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主文欄「凶」器,因誤繕應更正為「兇」器外,其餘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
云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陳 毓 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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