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乙○○
- 自訴代理人
- 王錦昌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肇萍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中國民國94年11月17日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0行,及第4頁第16行之「第365地號」,應更正為「第265地號」;第7頁第6行之「91年1月10白」,應更正為「91年1月10日」;第8頁第5、6行,第9頁第22行之「彭文清」應正為「彭文欽」;第9頁第23行之「第256─1地號」應更正為「第265─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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