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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文雄黃永祥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乙○○
自訴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肇萍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中國民國94年11月17日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0行,及第4頁第16行之「第365地號」,應更正為「第265地號」;第7頁第6行之「91年1月10白」,應更正為「91年1月10日」;第8頁第5、6行,第9頁第22行之「彭文清」應正為「彭文欽」;第9頁第23行之「第256─1地號」應更正為「第265─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永 祥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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