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
二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認事用法未盡調查之能事,而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傅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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