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張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

二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認事用法未盡調查之能事,而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傅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施用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國 忠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