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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一號

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蕭錦鍾方艤駐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原名劉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關於理由三內,原所記載為:本件被告甲○○將前開一般廢棄物載運至上述土地上傾倒並覆土掩埋,…其已將載運之廢棄物為傾倒、掩埋之行為,應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謂「清除」行為無訛;其中所載:「應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謂「清除」行為無訛。」,應更正為:「應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謂「處理」行為無訛。」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關於上開理由其中所記載為:應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謂「清除」行為無訛,核與本件判決原本不符,顯有誤寫,應予裁定更正為:應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謂「處理」行為無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一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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