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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2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方艤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8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四樓(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方 艤 駐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
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
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                       I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24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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