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8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四樓(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1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 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 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