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9月2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
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