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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照明林清鈞吳重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A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擄人勒贖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92年10月下旬日至 │92年10月下旬日至  │92年12月10日 ││ │92年12月26日止 │92年12月26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 │南投地檢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18號 │93年度毒偵字第18號 │92年度偵字第4665號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 │ │ │ ││最├──────┼──────────┼───────────┼──────────┤│後│ │ │ │ ││事│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51號 │93年度訴字第151號 │93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04.13 │ 93.04.13 │ 93.09.29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 │ │ │ ││確├──────┼──────────┼───────────┼──────────┤│判│案 號│ │ │ ││決│ │ 上 │ 上 │ 上 ││ ├──────┼──────────┼───────────┼──────────┤│ │判決確定日期│ 93年9月7日 │ 93年9月7日 │ 93年10月18日 │├─┴──────┼──────────┼───────────┼──────────┤│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備 註│93年度執字第1625號 │93年度執字第1625號 │93年度執字第1701號 │└────────┴──────────┴───────────┴──────────┘A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吳 重 政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4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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