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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江錫麟林欽章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壹、貳所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壹、貳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頁第十三行及第十四行、第六頁第二行及第三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50─00000000000甲○○』等字樣,係『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甲○○』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壹、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頁第十三行及第十四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
    分行帳號─050─00000000000甲○○』等字樣,應更正為『華南
    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甲○○』。
貳、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六頁第二行及第三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
    帳號─050─00000000000甲○○』等字樣,應更正為『華南商業
    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甲○○』。
                                                                        R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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