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壹、貳所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壹、貳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頁第十三行及第十四行、第六頁第二行及第三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50─00000000000甲○○』等字樣,係『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甲○○』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壹、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頁第十三行及第十四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
分行帳號─050─00000000000甲○○』等字樣,應更正為『華南
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甲○○』。
貳、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六頁第二行及第三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
帳號─050─00000000000甲○○』等字樣,應更正為『華南商業
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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