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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15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前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應增列「李添興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部分,原僅記載張繼準律師、張庭禎律師,漏列「李添興律師」,爰裁定增列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1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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