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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方艤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方 艤 駐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五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