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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羅得村巫政松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0號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主文欄「凶」器,因誤繕應更正為「兇」器外,其餘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
    云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陳  毓  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A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47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