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5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周黛婕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等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至94年10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