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游琦俊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銘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吳中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 (民國93年度訴字第222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1年度偵字第18260號,92年度偵字第9937、23732號,92年度偵續字第5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丙○○、丁○○、乙○○常業重利罪,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丁○○、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丙○○、丁○○被訴偽造私文書部分無罪,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四、上訴人即公訴人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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