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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方艤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10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方 艤 駐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
                             R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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