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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江錫麟胡忠文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7號,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49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亦坦承伊確有原審判決所認定之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雖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輕判,但原審判決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被移送觀察勒戒之後猶未能戒除、及本案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情節、以及其在犯罪之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表悔悟等一切犯罪情狀,在均依連續犯及累犯規定加重(及遞加重)其刑之後,就被告所犯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量處有期徒刑十月,就被告所犯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難認有量刑過重之情事。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處較輕刑期,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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