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7號,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49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亦坦承伊確有原審判決所認定之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雖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輕判,但原審判決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被移送觀察勒戒之後猶未能戒除、及本案非法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情節、以及其在犯罪之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表悔悟等一切犯罪情狀,在均依連續犯及累犯規定加重(及遞加重)其刑之後,就被告所犯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量處有期徒刑十月,就被告所犯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難認有量刑過重之情事。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處較輕刑期,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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