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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紀綱王國棟陳嘉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4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6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餘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陳 嘉 雄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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