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4年度訴字第204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偵字第81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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