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543號
上 訴人即
- 被告
- 乙○○
- 被告
- 二號
- 被告
-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賴錦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上 訴人即
- 被告
- 丙○○
- 被告
- 另案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乙○○、丙○○共同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未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叁萬元」之記載,其中之「壹叁萬元」均係「叁萬元」之誤寫,均應更正為「叁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乙○○、丙○○共同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未遂,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叁萬元」之記載,其中之「壹叁萬元」均係「叁萬元」之誤寫,均應更正為「叁萬元」(此部分更正不影響於罰金合併處罰之應執行刑),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