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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抗字第74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羅得村巫政松紀文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747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戒治所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入獄服刑至93年2月4日假釋出監。然假釋期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014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之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93年度毒聲字第1134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由本院以94年度毒抗字第33號駁回抗告確定,目前仍在戒治中),經法務部以此為由撤銷假釋付保護管束處分,並經檢察官指揮繼續執行殘刑部分。惟國家所設強制戒治處分之刑事政策,乃將受處分人視為病人,而施以矯正治療,不能認係犯罪行為,抗告人既未於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難認有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之事由,因認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係屬不當,原裁定未予審酌遽駁回異議之聲明,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及處分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2條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同法第74-3條亦有明文。㈠抗告人曾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再由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抗告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有原審法院 93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93執護字第58號卷宗第2頁) 。又抗告人於假釋出獄受保護管束人報到應注意事項具結書(包括特別應遵守事項)」供其閱覽並解說後,抗告人具結簽名表示已全完瞭解,並絕對遵從等情,有前揭具結書(同上卷宗第11、12頁)附卷可憑。觀諸上述具結書(包括特別應遵守事項)之內容,包括:不得吸食迷幻藥物(見第貳項第七點)、應定期接受採尿,且所謂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應斟酌下列情形:「二、保護管束期間因故意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者」(見第叁項)。抗告人既已簽名切結表示理解並願意遵守上述規定,其對於執行單位之認定標準應已明白,自不得事後推稱不知。㈡抗告人於假釋期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014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其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審法院復以93年度毒聲字第1134號裁定送送強制戒治(嗣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由本院以94年度毒抗字第33號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94年度毒抗字第33號裁定附卷可憑。而依觀察、勒戒之結果,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堪信其情節已屬重大,並確有「未遵守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之情形,從而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3之規定,認其達撤銷保護管束之標準,函請監獄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俟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後,再令抗告人繼續執行殘刑,其指揮並無不當。綜上,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於法有據,且屬適當,聲明異議意旨以其於假釋期間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未達撤銷假釋之標準云云,與前揭法律規定不符,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等情。

三、經查,抗告人於假釋期間施用毒品,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且其情節重大,業如前述,其經法務部依法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原裁定認該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處分尚無不當,而駁回異議之聲明,核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紀 文 勝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抗字第74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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