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金上訴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治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金上訴字第144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5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治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812號、94年度 偵字第1165號、94年度偵緝字第1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申○○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因洗錢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⒏、⒐所示之行動電話參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申○○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緣自九十二年十二月間起(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三年二月間),先有綽號「小婷」等人組成以「刮刮樂詐財」或「簡訊詐財」之常業詐欺犯罪集團,先由詐欺集團內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以收購或偽造身分開戶方式取得如附表一、二匯入帳戶欄所示K○○等人(K○○等人頭帳戶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之人頭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行動電話傳達類如中獎需繳納稅金及律師費用之簡訊內容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巳○○等人之行動電話,誘使巳○○等人將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九十九元不等之款項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申○○於上開緩刑期間,竟與該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婷」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六月間)起加入該詐欺集團,再由申○○接受「小婷」撥打00000000 00、0000000000等號行動電話之指示,前往臺 中市朝馬車站、中清路大榮貨運運等處,向不知情之包裹轉運人員取得上開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等物,由申○○依各金融帳戶分門別類整理後,再分別於臺中市○○路○○路口、民生路五權路口、中港路五權路口、民權路市○路口、民權路平等街口、市○路○○街口、美術館等各處,將整理完畢之人頭帳戶存摺交付「小婷」或其指定之人,並使「小婷」等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申○○交付之K○○等人(含申○○)帳戶,作為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巳○○等人而供其等轉帳匯款之用,再由該常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至提款機領取贓款,獲取不法利益,從事詐財之不法行為,並賴以維生,且用上開帳戶以掩飾犯常業詐欺所得財物。申○○即以此方法與「小婷」所屬之犯罪集團共同從事犯罪,每整理一本帳戶申○○即可獲取五百元之報酬。嗣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十六時左右,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篤信街口臨檢時,於申○○騎乘之JKQ─八四二號機車上查獲如附表三編號⒏、⒐所示之申○○所有而供其聯絡集團成員所用之行動電話(NOKIA牌一支、MOTOROLLA牌二支)三支,及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⒎「小婷」等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申○○聯絡集團成員所用之電話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 如附表四所示未○○、K○○等人之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及何人所有不明之郵局金融卡三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VISA信用卡一張、玉山銀行萬事達信用卡一張,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申○○於本院審判程序中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庭,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有洗錢之犯行,辯稱:其並未轉帳,且剛開始不知道存摺被用來詐欺,是後來補存摺時才知道有錢進出云云,然其於偵查、原審法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對於上揭時、地所為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供稱:其於九十三年六月間在金山酒店內認識綽號「小婷」的女子,這時其是從事電腦公司業務工作,一個月後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小婷」告訴其可以幫忙收包裹賺錢,其才開始為「小婷」工作,其之職務是前往臺中市朝馬站及中清路的大榮貨運等處提領包裹,剛開始其報酬是領一次包裹有五百元,之後「小婷」要其幫忙拆包裹,其發現裡面有存摺、印章、金融卡後,就以一本存摺五百元之報酬支付給其等語(見原審卷第三九至四七頁),且查:被告申○○為「小婷」所屬詐欺集團收領人頭帳戶、金融卡、印章等物予詐欺集團成員使其等遂行詐術,作為逃避查緝,隱匿贓款真實流向之工具等情,業據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除通知未到者外)等分別於警詢、被害人癸○○、天○○、H○○、I○○、C○○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被害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申○○及檢察官於原審法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相符,故採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因「小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之事實,亦有人頭帳戶所有人子○○於警詢及偵查、N○○、魏庭康於警詢之陳述,證人即玉山銀行行員廖慧娟於警詢中之證詞,及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四紙、郵政國內匯款單一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94)國世永康字第 0028 號函檢附周佑台帳戶 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94)國世台北字第42號函檢送沈秋鳳存款帳號開 戶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400238號函檢附C○○開戶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九十四年三月四日一南中字第49 號函檢送陳歐隆印 鑑卡等、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九十四年三月四日一銀信義字第28 號函檢送天○○開戶資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莊 分行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94) 中銀莊營字第032號函檢送H ○○開戶資料、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九十四聯新店字第0016 號函檢送明翔工程行黃明義開戶申請資料、花蓮區中小 企業銀行清水分行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九四)蓮銀清字第94 00261號函檢送黃德國開戶資料、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九 十四年三月十日亭存字第Z○○○○○○○○○號函檢送天○○帳戶開戶資料、萬泰商業銀行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泰消訴字第09499900448號函檢附黃明義現金卡申請書、合作金庫 銀行三峽分行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合金峽存字第0940001127號函檢送H○○開戶資料、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合金軍功字第Z○○○○○○○○○號函檢送黃○○開戶基本資料、合作金庫銀行雙和分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合金雙和字第Z○○○○○○○○○號函檢送程佳慧開戶基本資料、中華商業銀行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九十四)中 銀店字第25 號函檢送I○○開戶申請書、中華商業銀行光 復分行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九三)中銀光字第九三O二一 一號函檢送胡忠偉開戶基本資料、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九十三年七月九日玉大墩字第O四O七O七O三號函檢送申○○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嘉義營字第Z○○○○○○○○○一號函覆之N○○個人開戶資料、帳戶往來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中信銀母字第0934062045號函檢附子○○開戶人基本資料及資金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6號函檢附巳 ○○開戶基本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中信銀作業00000000002號函檢附癸○○、郭 秀貞開戶基本資料、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北商銀西門 (093)字第00301號函覆魏庭康開戶及交 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儲字第Z○○○○○○○○○號函檢附王瑞厲、K○○基本資料及存提詳情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儲字第Z○○○○○○○○○九號函檢附吳佩琪、王英傑、黃明茂、呂玉芳開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儲字第Z○○○○○○○○○號函檢附卯○○基本資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日盛銀雙和字第九三二一九號函檢附亥○○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玉山商業銀行長春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七日玉長春字第O四O九O二O四號函檢附庚○○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誠泰商業銀行五常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誠泰銀行常字第9300079號函檢附庚○○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誠泰商業銀 行城內分行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誠泰銀內字第93063號函檢 送沈秋鳳基本資料、陽信商業銀行中興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六日陽信中興字第930058號函覆庚○○開戶資料及對帳單、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九三)富銀建第148號函檢附庚○○基本資料及存提明細、第 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九三)一鶯字第一三七號函檢附午○○開戶基本資料、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蘆洲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三)蓮銀蘆字第一O四二號函檢附林幸歧開戶基本資料、萬泰銀行八德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八德字第Z○○○○○○○○○三號函檢附辛○○現金卡申請書、轉帳單、中國農民銀行臺東分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農東業字第九三一五一號函檢送卯○○開戶基本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93)華中字第408號函檢送黃○○開戶基本資料、寶華商 業銀行新樹分行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寶新發字第1169號函檢送F○○開戶基本資料、臺灣銀行營業部(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營一存密字第Z○○○○○○○○○一號函送E○○中文資料、中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93)雙和分行傳字第OOO一O號函檢送郭惠青開戶基本資料等在卷可參,並有被告申○○所有如附表三編號⒏、⒐所示而供其聯絡集團成員所用之行動電話(NOKIA牌一支、MOTOROLLA牌二支)三支,及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⒎「小婷」等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申○○聯絡集團成員所用之電話SIM卡七張及如附表四所示未○○、K○○等人之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扣案足資佐憑,以查扣之人頭帳戶及電話門號數量之多,足堪認被告申○○於供承其係加入「小婷」所屬詐欺集團為集團成員領取人頭帳戶資料等情應信屬實。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為不知情之辯解,並不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申○○上揭犯行,即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916號判決要旨)。次按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係洗錢防制法所 稱之重大犯罪,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 所謂洗錢,係指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參照洗錢防制法第2條 規定)。又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逃避或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以阻遏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該法第1條之立法理由說明參照),其所保護之法益 ,重在「妨礙國家對於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956號判決參照),故先取得不法來源之資金後,再透過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固屬洗錢之方式,此外,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只須旨在避免追訴、處罰,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亦屬洗錢行為,易言之,重大犯罪所得直接使用人頭帳戶,透過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取得犯罪所得之財物,因而得以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亦係洗錢行為,此觀諸常業詐欺集團大量蒐購他人帳戶後,係隨機選擇以何帳戶作為被害人之匯款帳戶、以何帳戶作為集團內部再為轉帳或進行其他金融交易帳戶之情形益明。 三、查本件被告申○○加入綽號「小婷」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詐取金錢並以之為常業,屬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重大犯罪。該常業詐欺集團 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法詐取被害人金錢,使被害人轉帳或存、匯款至事先收購之人頭帳戶,再由集團其他成員負責領取、測試人頭帳戶供使用並自人頭帳戶領取詐欺所得,共同從事常業詐欺之不法犯行。其等使用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存、匯款之目的即在於掩飾詐欺所得財物,以避免偵查機關之追查,且該常業詐欺所得款項經車手等自人頭帳戶領取後,因某些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係屬偽造,並無其人(如本案之王瑞厲)存在,偵查機關無法由人頭帳戶追查提款人,已阻斷偵查機關追查詐欺所得之連繫,均顯見常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人頭帳戶使被害人匯款再提領之目的在於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再者,由本案被害人受詐騙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詐騙成功後,詐騙集團成員除立即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提款機領款外,並有將人頭帳戶之款項再轉往其他人頭帳戶之情形,亦可見其等領款、轉匯之目的均在於阻斷贓款流向之連繫,而非單純處分贓款可比。被告與綽號「小婷」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等成員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甚屬明確,且被告申○○與「小婷」及詐欺集團成員中不詳姓名之成年人間,就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屬共同正犯。核被告申○○加入詐騙集團以詐欺為業,並掩飾、隱匿常業詐欺所得財物等行為,係犯刑法第 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1款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應依同法第 9條第 1 項處斷。被告申○○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不知情 之貨運公司人員為其轉運內有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係間接正犯。被告係為自己不法所有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從事常業詐欺犯行,其等使用人頭帳戶目的在掩飾或隱匿因自己常業詐欺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而非以替他人洗錢為業謀生,故洗錢罪部分所犯應係洗錢防制法第 9 條第 1 項之犯第 2 條第 1 款之罪,公訴人認係犯洗錢防制法第 9 條第 2 項 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部分,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按洗錢防制法第 9 條第 5 項規定:「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 6 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 6 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法院審理時皆為有罪陳述,且坦承其本案犯罪之犯意及行為,有偵查筆錄及法院審理筆錄可稽,則被告符合洗錢防制法第 9 條第 5 項後段規定之要件,應適用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公訴人於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害人何佳臻受詐騙之事實,然此部分之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申○○罪證明確,而予論科,固屬有據,然查:①詐欺集團於取得人頭帳戶存摺等物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向被害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提款機為轉帳行為,並以上開帳戶供作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工具,詐騙不特定人,待被害人匯入款項後,旋將款項自上開帳戶領出,而得以掩飾、隱匿其詐欺犯罪之所得之金額,凡此等事實,行為人除犯有常業詐欺罪外,尚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之罪,此有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非字第 185 判決、93 年度台上字第 4967 號判決可參,原判決雖 引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3639 號、93 年度台上字第 2523 號判決意旨,以本件偵查機關隨時能發現人頭帳戶係 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人供被害人匯款之用,且轉帳之舉屬財產犯罪後,處分贓物之不罰後行為,而非洗錢行為為由,認不能論被告申○○洗錢之罪,固非無見。然原判決所引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3639 號判決,其犯罪事實係被告將出賣偽造支票之所得用以購買股票,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 字第 2523 號判決之犯罪事實,則係被告將客戶保單擅自質借後,將所得匯入或存入他人帳戶,均與本案之犯罪事實不同,自難比附援引。況且,詐騙集團使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申請帳戶者亦屢見不鮮,偵查機關未必能從人頭帳戶追查到犯罪行為人,故原判決就被告涉犯洗錢罪部分為不另無罪之諭知,自有未當;②原判決於附表一中之犯罪事實,漏列被害人何佳蓁部分之被害情節,又誤將被害人陳子予、黃亞敏部分列為不明被害人部分而排除在被告所參與之犯行之外,均有疏漏;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⒎之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即SIM卡,乃各行動通訊公司所有而租予各申請人所使用之物品,原判決就此部分予以宣告沒收,亦有未洽。被告以其原本並不知存摺係被用來詐欺之用,原審法院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檢察官以被告應成立洗錢罪名、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故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申○○曾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前科,難認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在卷足參,被告申○○正值盛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其中被告申○○領取人頭帳戶,參與犯罪集團作為他人錢財之工具,冀求從中謀取利益,此舉不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人頭帳戶供被害人等匯款轉帳工具,增加查緝主謀者之困難,所生危害已深且廣,惟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罪行,犯後態度良好,斟酌被告申○○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僅有一個月餘,參與之程度及情節並非至重,犯罪後供承犯行無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至被告因從事上開常業詐欺犯行,為人洗錢,共計取得10000元之現金,此為 其因犯洗錢罪所得財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甚明(見偵字第116 5號卷第十六頁,被告坦承其迄被查獲為止已賺得 一、二萬元等語,依最有利被告之認定,本院認其獲利為 10000元,附此敘明),雖未扣案,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五、末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⒏、⒐所示之三支行動電話(NOKIA牌一支、MOTOROLLA牌二支),係被告申○○所有,供被告申○○聯絡集團成員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供明在卷(見原審卷第一二三頁、第一三二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⒎所示之行動電話SIM卡,雖係「小婷」所屬詐欺集團提供給被告申○○用以聯絡集團成員所用之物,然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即SIM卡乃各行動通訊公司所有而租予各申請人所使用之物品,自難認係被告或「小婷」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之物,故本院就該部分即無從為沒收宣告之諭知。再扣案如附表四(一)所示帳戶,經查有被害人匯款入內之資料,另附表四(二)所示之帳戶,則尚未查悉有被害人遭詐騙後轉帳之紀錄,依卷附證據資料所示,仍未查明附表四帳戶資料之來源,該等帳戶究係遺失、被盜抑或名義人轉讓、出售、出租予被告申○○及「小婷」所屬詐欺集團之物,因該等帳戶資料攸關申請名義人及「小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子涉案之重要證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又本件被告申○○坦承參與「小婷」所屬詐欺集團之時間為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十六日為警查獲之日止,就此部分原審公訴蒞庭檢察官當庭表示無意見(見原審卷第一三一頁),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劉俊偉等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間及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以後受害事實發生之際,被告申○○尚未加入抑遭警查獲,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申○○此時即為「小婷」所屬詐欺集團之分子;又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有不明之匯款者,亦無從區分匯款者係被害人所匯,或詐欺集團用來洗錢之用,誠難認被告申○○涉犯此部分之罪行,此部分犯罪尚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因公訴人認被告申○○此部分所犯常業詐欺罪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互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被告申○○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71條、第 36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 29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00 條,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 1 項、第 5 項後段、第 12 條第 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 11 條前段、第 28 條、第 30 條、第340 條、 第 55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良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附表一: ┌──┬───┬────┬───────────┬─────────┬──────────────────┐ │項次│ 姓名 │ 日期 │ 匯出帳號暨金額 │ 匯入帳戶 │ 被害態樣 │ ├──┼───┼────┼───────────┼─────────┼──────────────────┤ │1 │巳○○│93/07/28│中國信託銀行 │K○○太平宜欣郵局│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傳簡訊給我,謊│ │ │ │ │現金卡號:000000000000│局號:0000000 │稱我在台中市太平洋百貨公司匯豐銀行信│ │ │ │ │金額:一00九九元 │帳號:0000000 │用卡刷卡四萬多,我因未在該處刷卡,便│ │ │ │ │ │ │依照簡訊上之電話(中央信託局)查詢,│ │ │ │ │ │ │歹徒告訴我遭人冒用名義申請信用卡帳戶│ │ │ │ │ │ │,要我先更改現金卡之帳戶密碼,我便用│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依照歹徒指示程│ │ │ │ │ │ │序欲更改該信金卡密碼,後便遭歹徒轉走│ │ │ │ │ │ │新台幣一00九九元,我發覺有異,便掛│ │ │ │ │ │ │斷歹徒電話,自行查詢匯豐銀行電話查詢│ │ │ │ │ │ │才知被騙。警方提示於嫌犯申○○身上所│ │ │ │ │ │ │查獲之K○○郵局交易清單中乙筆中國信│ │ │ │ │ │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轉帳│ │ │ │ │ │ │,是我所轉帳無誤。 │ ├──┼───┼────┼───────────┼─────────┼──────────────────┤ │2 │午○○│93/07/28│第一商業銀行 │K○○太平宜欣郵局│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傳簡訊給我,謊│ │ │ │ │金融卡號:0000000000 │局號:0000000 │稱我在台北市太平洋百貨匯豐銀行信用卡│ │ │ │ │金額:九九八九九元 │帳號:0000000 │刷卡四萬多,我因未在該處刷卡,便依照│ │ │ │ │ │ │簡訊上之電話(中央信託局)查詢,歹徒│ │ │ │ │ │ │告訴我遭人冒用名義申請信用卡帳戶,要│ │ │ │ │ │ │我先更改現金卡之帳戶密碼,我便先用第│ │ │ │ │ │ │一商業銀行金融卡依照歹徒指示程序欲凍│ │ │ │ │ │ │結該帳戶,後便遭歹徒轉走新台幣九九八│ │ │ │ │ │ │九九元,隔天歹徒又打電話給我,我便發│ │ │ │ │ │ │覺有異,才知受騙。警方提示於嫌犯凌嘉│ │ │ │ │ │ │身上所查獲之K○○郵局交易清單中乙筆│ │ │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轉 │ │ │ │ │ │ │帳是我本人所轉無誤。 │ ├──┼───┼────┼───────────┼─────────┼──────────────────┤ │3 │己○○│93/07/25│花蓮中小企業銀行蘆洲分│K○○太平宜欣郵局│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左右接獲到一通│ │ │ │ │行 │局號:0000000 │簡訊,稱我在新光三越用萬通銀行刷了一│ │ │ │ │帳號: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 │筆金額三萬元,叫我向簡訊電話(號碼已│ │ │ │ │ 00000000000 │ │忘記了)銀行求證,我打了電話有一名女│ │ │ │ │一筆金額:二一七五元 │ │子接聽,說我確實有一筆金額被盜刷,叫│ │ │ │ │一筆金額:二七一九二元│ │我向金融查詢後,金融局說幫我做處理,│ │ │ │ │總共金額:二九三六七元│ │以免被盜刷,然後叫我查詢我所剩下之餘│ │ │ │ │ │ │額,然後叫我到ATM提款機由他指示用英 │ │ │ │ │ │ │文介面操作,我總共匯到戶名局號002143│ │ │ │ │ │ │(太平宜欣郵局)帳號036881,我總共匯│ │ │ │ │ │ │二筆,一筆為二千一百七十五元,另一筆│ │ │ │ │ │ │二萬七千一百九十二元,約二萬九千三百│ │ │ │ │ │ │六十七元。現警方提供嫌犯申○○身上所│ │ │ │ │ │ │查獲之所匯到局號002143(太平宜欣郵局│ │ │ │ │ │ │)帳號036881,我總共匯二筆,一筆為二│ │ │ │ │ │ │千一百七十五元,另一筆二萬七千一百九│ │ │ │ │ │ │十二元,約二萬九千三百六十七元,是我│ │ │ │ │ │ │所匯沒錯。 │ ├──┼───┼────┼───────────┼─────────┼──────────────────┤ │4 │辛○○│93/07/26│萬泰銀行八德分行 │K○○太平宜欣郵局│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左右,看到簡訊│ │ │ │ │現金卡號: │局號:0000000 │(電話已忘記)稱我有一張富邦信用卡被│ │ │ │ │00000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 │盜刷,叫我打電話向該公司連絡(公司名│ │ │ │ │金額:二九八八三元 │ │稱已忘記),他叫我到提款機操作,我就│ │ │ │ │ │ │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後發現我匯的二萬九千│ │ │ │ │ │ │八百八十三元全部被匯走,所以我就發現│ │ │ │ │ │ │可能是詐騙集團騙我的錢。警方提供嫌犯│ │ │ │ │ │ │申○○所查獲之匯到局號及帳號為 │ │ │ │ │ │ │000-00000000000000,匯二萬九千八百八│ │ │ │ │ │ │十三元是我所匯沒錯。 │ ├──┼───┼────┼───────────┼─────────┼──────────────────┤ │5 │C○○│93/08/11│台新銀行 │庚○○玉山商業銀行│有在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轉帳三萬一千│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長春分行 │四百零六元給庚○○在玉山銀行長春分行│ │ │ │ │金額:三一四0六元 │帳號: │的帳戶,但是我不知道轉到哪一個帳戶去│ │ │ │ │ │0000000000000 │,我收到簡訊,說我的匯豐銀行信用卡在│ │ │ │ │ │ │台中刷卡,因為我沒有這一張卡,就很緊│ │ │ │ │ │ │張,依照上面的電話打電話過去問,他就│ │ │ │ │ │ │說他那裡是金融犯罪防制中心,他就叫我│ │ │ │ │ │ │到郵局的提款機依照他的指示操作來終止│ │ │ │ │ │ │匯款,我就到郵局的提款機去操作,隔天│ │ │ │ │ │ │我就打電話到銀行去查詢,發現有一、二│ │ │ │ │ │ │家銀行的帳戶被轉出去,我並沒有報案。│ │ │ │ │ │ │共損失三萬多元(見93偵字第20812號第 │ │ │ │ │ │ │189頁) │ ├──┼───┼────┼───────────┼─────────┼──────────────────┤ │6 │陳歐隆│93/08/12│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庚○○玉山商業銀行│經通知未到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長春分行 │ │ │ │ │ │金額:一一二0元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7 │黃明義│93/08/12│萬泰商業銀行 │庚○○玉山商業銀行│經通知未到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長春分行 │ │ │ │ │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金額:一0三八二元 │ │ │ ├──┼───┼────┼───────────┼─────────┼──────────────────┤ │8 │I○○│93/08/17│中華商業銀行 │ 庚○○誠泰銀行 │有在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轉帳九萬九千│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五常分行 │八百九十九元給庚○○在誠泰銀行五常分│ │ │ │ │金額:九九八九九元 │ 帳號: │行,我是收到簡訊,上面寫「匯豐銀行通│ │ │ │ │ │ 0000000000000 │知I○○你剛剛刷卡消費五四八00元,│ │ │ │ │ │ │授權碼為二五三一三,歡迎再次使用,如│ │ │ │ │ │ │需洽詢請撥卡務部電話 0000000000,我 │ │ │ │ │ │ │是在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晚上九點左右收│ │ │ │ │ │ │到簡訊,因為我沒有這一張卡,就打電話│ │ │ │ │ │ │過去問,對方就說我可能名字被盜用了,│ │ │ │ │ │ │就叫我打電話到財政部的犯罪防制中心去│ │ │ │ │ │ │問,我打電話過去後,有一位先生就叫我│ │ │ │ │ │ │到附近的郵局提款機,在英文介面下依他│ │ │ │ │ │ │的指示去操作,說要幫我的卡做一個防火│ │ │ │ │ │ │牆,我在操作之後我的錢就被轉出去,銀│ │ │ │ │ │ │行也打電話來通知,我就到深坑派出所去│ │ │ │ │ │ │報案,共損失三十幾萬元,不止這一筆,│ │ │ │ │ │ │其他資料我沒有帶來,我有附給深坑派出│ │ │ │ │ │ │所。(見 93 偵字第 20812 號第 187 頁│ │ │ │ │ │ │) │ ├──┼───┼────┼───────────┼─────────┼──────────────────┤ │9 │H○○│93/08/1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莊│庚○○陽信商業銀行│有在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分別轉帳五萬零│ │ │ │ │分行 │中興分行 │四百六十七元及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五元給│ │ │ │ │帳號: │帳號: │庚○○在陽信銀行中興分行的帳戶。對方│ │ │ │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用簡訊,上面寫我用匯豐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合作金庫銀行三峽分行│ │,我就依上面的電話打電話過去問,對方│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說我可能被盜用,就叫我打電話到金融犯│ │ │ │ │金額:六九八六二元 │ │罪防制中心去問,對方跟我講我不止信用│ │ │ │ │ │ │卡被盜用,還有存摺,就問我有幾家銀行│ │ │ │ │ │ │帳戶,我跟他講時,他說我的匯豐銀行也│ │ │ │ │ │ │被盜用,之後他就說要幫我設定追蹤,以│ │ │ │ │ │ │後只要有人動這一個帳戶就可以查到,就│ │ │ │ │ │ │叫我拿信用卡去郵局的提款機前依他的指│ │ │ │ │ │ │示在英文的介面下做設定的動作,我的錢│ │ │ │ │ │ │就這樣不知不覺的轉出去,隔天我愈想愈│ │ │ │ │ │ │不對,就去確認,發現我的錢不見,就去│ │ │ │ │ │ │報案,我是到桃園之楊梅分局報案。(見│ │ │ │ │ │ │93偵字第20812號第185頁) │ ├──┼───┼────┼───────────┼─────────┼──────────────────┤ │10 │黃德國│93/08/12│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清水│庚○○富邦商業銀行│經通知未到 │ │ │ │ │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金額:九九八九九元 │ │ │ ├──┼───┼────┼───────────┼─────────┼──────────────────┤ │11 │卯○○│93/08/01│高雄苓雅郵局 │子○○中國信託商業│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傳簡訊給我,謊稱我│ │ │ │ │局號:0000000 │銀行天母分行 │在台北震旦通訊行信用卡刷卡一萬多元,│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我因為至台北刷卡,一時心急便依照簡訊│ │ │ │ │金額:七一四六五元 │ │上之電話查詢,歹徒便告知我遭人冒用名│ │ │ │ │中國農民銀行台東分行│ │義申請信用卡,要我先更改所有帳戶之密│ │ │ │ │帳號:640364 │ │碼,我便用郵局及農民銀行等二張金融卡│ │ │ │ │金額:一四六三六元 │ │依照歹徒指示程序欲更改改二個帳戶之密│ │ │ │ │總金額:八六一0一元 │ │碼,後便遭歹徒轉走新台幣八萬六千一百│ │ │ │ │ │ │0一元,我隔日便發覺有異,便請教朋友│ │ │ │ │ │ │告知上述情形,朋友才告知我受騙。現警│ │ │ │ │ │ │方提供嫌犯申○○身上所查獲之子○○中│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交易清單中二筆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及農民銀行(帳號 │ │ │ │ │ │ │717559)轉帳,是我本人轉帳無誤。 │ ├──┼───┼────┼───────────┼─────────┼──────────────────┤ │12 │黃○○│93/08/02│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子○○中國信託商業│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傳簡訊給我,謊稱我│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銀行天母分行 │在台北震旦通訊行信用卡刷卡二萬多元,│ │ │ │ │金額:三三三九三元 │帳號:000000000000│我因未辦信用卡,便依照簡訊上之電話查│ │ │ │ │華南銀行台中分行 │ │詢,歹徒便告知我遭人冒用名義申請信用│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卡,要我先凍結所有之帳戶,我便用華南│ │ │ │ │金額: │ │銀行及合作金庫金融卡依照歹徒指示程序│ │ │ │ │①五九三七元 │ │欲凍結該帳戶,後便遭歹徒轉走新台幣九│ │ │ │ │②五三三二七元 │ │萬二千六百五十七元,我便發覺有異,便│ │ │ │ │總金額:九二六五七元 │ │請教朋友告知上述情形,朋友才告知我是│ │ │ │ │ │ │受騙。現警方提供嫌犯申○○身上所查獲│ │ │ │ │ │ │之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交易清單三筆華南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及合作金庫(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轉帳,是我本人│ │ │ │ │ │ │所轉帳無誤。 │ ├──┼───┼────┼───────────┼─────────┼──────────────────┤ │13 │癸○○│93/08/02│屏東內埔龍泉郵局 │子○○中國信託商業│曾在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轉帳三萬六百六十│ │ │ │ │局號:071349 │銀行天母分行 │九元給子○○,在中國信託天母分行,但│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是我是在不自覺的情形下轉給他的,因為│ │ │ │ │金額:一一二八七元 │ │當天我有收到一個簡訊,簡訊上說我的信│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用卡有於台北縣淡水鎮有消費,說如果有│ │ │ │ │帳號:000000000000 │ │疑問就打電話到0800之信用卡客服部去掛│ │ │ │ │金額:一九三八二元 │ │失止付,我就按簡訊上的電話號碼打過去│ │ │ │ │ │ │,對方先確定我的資料後,就再叫我打電│ │ │ │ │ │ │話給金融卡中心報遺失止付,我打電話過│ │ │ │ │ │ │去後,金融卡中心的一名男子就教我直接│ │ │ │ │ │ │到提款機前面直接更改密碼,我是到提款│ │ │ │ │ │ │機之後再打電話給他,之後就按他指示,│ │ │ │ │ │ │在英文介面下操作提款機,對方說要在半│ │ │ │ │ │ │小時之內更改完密碼,我因為擔心有超過│ │ │ │ │ │ │時間,所有重新更改密碼,我就因此轉了│ │ │ │ │ │ │二次金融卡的帳,卷附的子○○中國信託│ │ │ │ │ │ │銀行帳戶往來金融卡明細表上,標明林彥│ │ │ │ │ │ │名的二筆交易是我的轉帳資料。共損失三│ │ │ │ │ │ │萬六百六十九元。(見 93 偵字第 20812│ │ │ │ │ │ │號第 101 頁) │ ├──┼───┼────┼───────────┼─────────┼──────────────────┤ │14 │F○○│93/08/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子○○中國信託商業│於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傳簡訊給我,謊稱我│ │ │ │ │戶名:郭秀貞 │銀行天母分行 │在台北市百貨匯豐銀行刷卡一萬四千元,│ │ │ │ │ (F○○妻) │帳號:000000000000│我因未在該處刷卡,便依照簡訊上電話(│ │ │ │ │帳號:000000000000 │ │中央金融局)查詢,歹徒便告訴我遭人冒│ │ │ │ │金額:九九八九九元 │ │用名義申請信用卡,要我先凍結所有之帳│ │ │ │ │寶華銀行新樹分行 │ │戶,我便先用我太太郭秀貞申請之中國信│ │ │ │ │帳號:000000000000 │ │託銀行現金卡及我所有之寶華商業銀行金│ │ │ │ │金額:三八0五元 │ │融卡(帳號 000000000000)依照歹徒指 │ │ │ │ │總金額:一0三七0四元│ │示程序欲凍結該帳戶,後便遭歹徒轉走新│ │ │ │ │ │ │台幣九萬九千八百八十九元,及新台幣三│ │ │ │ │ │ │千八百零五元,當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就│ │ │ │ │ │ │傳了一通簡訊告知我動用了信金卡內之錢│ │ │ │ │ │ │,我收到該簡訊才發覺有異,才知受騙。│ │ │ │ │ │ │現警方提供嫌犯申○○身上所查獲之林柏│ │ │ │ │ │ │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交易清單中乙筆中國信│ │ │ │ │ │ │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轉帳 │ │ │ │ │ │ │,是我本人所轉帳無誤。 │ ├──┼───┼────┼───────────┼─────────┼──────────────────┤ │15 │E○○│93/08/09│臺灣銀行中和分行 │亥○○日盛銀行 │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傳簡訊給我,謊稱我│ │ │ │ │帳號:000000000000 │雙和分行 │在台中市新光三越匯豐銀行信用卡刷四萬│ │ │ │ │金額:九九八九九元 │帳號: │五千元,我因未辦該匯豐銀行信用卡,便│ │ │ │ │ │00000000000000 │依照簡訊上之電話查詢,歹徒便告訴我遭│ │ │ │ │ │ │人冒用名義申請信用卡,要我先凍結所有│ │ │ │ │ │ │之帳戶,我便用台新銀行金融卡依照歹徒│ │ │ │ │ │ │指示程序,後便遭歹徒轉走新台幣九萬九│ │ │ │ │ │ │千八百九十九元,當晚我便發覺有異打電│ │ │ │ │ │ │話給警方防詐騙專線詢問才知受騙。現警│ │ │ │ │ │ │方提供嫌犯申○○身上所查獲之亥○○日│ │ │ │ │ │ │盛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清單中一筆臺灣銀行│ │ │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轉帳是我所轉 │ │ │ │ │ │ │帳無誤。 │ ├──┼───┼────┼───────────┼─────────┼──────────────────┤ │ │ │ │16 │沈秋鳳│93/08/09│誠泰銀行城內分行 │亥○○日盛銀行 │經通知未到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雙和分行 │ │ │ │ │ │金額:四九三九六元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7 │沈秋鳳│93/08/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N○○台灣銀行 │經通知未到 │ │ │ │ │行 │嘉義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0│ │ │ │ │ │金額:九九八九九元 │ │ │ ├──┼───┼────┼───────────┼─────────┼──────────────────┤ │18 │程佳慧│93/08/09│合作金庫雙和分行 │亥○○日盛雙和分行│經通知未到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帳號: │ │ │ │ │ │金額:九二八六六元 │00000000000000 │ │ ├──┼───┼────┼───────────┼─────────┼──────────────────┤ │19 │黃育鐘│93/07/14│花蓮國安郵局 │郵局:呂玉芳帳戶 │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左右,有一名女子│ │ │ │ │匯票號碼:000044 │局號:0000000 │打 0000000000 電話稱是全球企業股份有│ │ │ │ │金額:一00000元 │帳號:0000000 │限公司,就說我中獎一百萬,要繳稅金十│ │ │ │ │另一筆戶名 │再轉入王瑞厲高雄大│二萬三千元到(戶名及帳號已忘記),我│ │ │ │ │ 帳號已忘記 │昌郵局帳戶局號: │匯了十二萬三千元過去後,詐騙又說你不│ │ │ │ │金額:一二三000元 │0000000 帳號: │是會員,要先加入會員才可領一百萬元,│ │ │ │ │二筆共計二二三000元│0000000 │我又匯了戶名呂玉芬局號:0000000、帳 │ │ │ │ │ │ │號:0000000,共匯十萬元,才知道詐騙 │ │ │ │ │ │ │集團騙我的錢。現警方提供嫌犯申○○所│ │ │ │ │ │ │查獲之戶名呂玉芬局號 0000000、帳號:│ │ │ │ │ │ │00000 00,共匯十萬元之金額,是我所匯│ │ │ │ │ │ │沒錯。 │ ├──┼───┼────┼───────────┼─────────┼──────────────────┤ │20 │郭惠青│93/07/23│中華商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經通知未到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鹽埕分行 │ │ │ │ │ │金額:九九九八九元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21 │胡忠偉│93/07/24│中華商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經通知未到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鹽埕分行 │ │ │ │ │ │金額:三二三一九元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22 │天○○│93/08/02│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魏庭康台北商銀 │在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有分別轉帳一萬零四│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西門分行 │百二十四元、一萬九千七百八十一元及九│ │ │ │ │金額: │帳號: │千零三十三元給魏庭康在台北國際商業銀│ │ │ │ │①一0四二四元 │0000000000000 │行西門分行的帳戶,但不只三筆,共有六│ │ │ │ │②一九七八一元 │ │筆(庭呈轉帳單資料一份影印)。我是收│ │ │ │ │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到簡訊,上面寫「匯豐銀行通知天○○你│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剛剛刷卡消費四五八00元,授權碼為五│ │ │ │ │金額:九0三三元 │ │五九0五,歡迎再次使用,如需洽詢請撥│ │ │ │ │中國信託 │ │卡務部電話0000000000」,我是在九十三│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年八月二日收到簡訊,我收到之後就去撥│ │ │ │ │金額:八九一九九元 │ │電話,對方於我對完資料之後,說有人冒│ │ │ │ │總金額:一二八四三七元│ │我名字辦理匯豐信用卡,因為對方有我的│ │ │ │ │註:一筆轉帳金額不足,│ │基本資料所以我才相信,我就問他要如何│ │ │ │ │另一筆轉入帳號為問題戶│ │處理,他就叫我到財政部去申請財產申報│ │ │ │ │,均轉帳失敗。 │ │,不然別人盜刷就要我負責,我問他有無│ │ │ │ │ │ │電話讓我申報,他才給我一個電話,電話│ │ │ │ │ │ │號碼在我報案時有講,我打電話過去之後│ │ │ │ │ │ │,還要我告訴他帳戶內有多少錢,並要我│ │ │ │ │ │ │到郵局的提款機用英文介面操作,到了郵│ │ │ │ │ │ │局之後,他叫我先輸入密碼,到了金額部│ │ │ │ │ │ │分再叫我依照他的指示輸入他的密碼,我│ │ │ │ │ │ │的帳戶內的錢就是這樣被他轉出去,我並│ │ │ │ │ │ │沒有跟他講帳戶內的金額,但是他都知道│ │ │ │ │ │ │,所以我那時候並不知道,我在轉帳的動│ │ │ │ │ │ │作。共損失十二萬多元。我後來再打電話│ │ │ │ │ │ │過去時,還有人跟我講,他說現在是在處│ │ │ │ │ │ │理作業,明天就好了,我是到中和景平路│ │ │ │ │ │ │。(見93偵字第20812號第182頁) │ ├──┼───┼────┼───────────┼─────────┼──────────────────┤ │23 │陳子予│93/08/02│1.合作金庫銀行 │魏庭康台北國際商業│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行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銀行西門分行帳戶 │一日合金台北營字第0940001031號函 │ │ │ │ │金額: │帳號:000000000000│ │ │ │ │ │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八 │ │ │ │ │ │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九十四年三月二日新光│ │ │ │ │分行(原判決誤為聯邦商│ │銀行台北字第 31 號函 │ │ │ │ │銀)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金額:二千九百五十二 │ │ │ │ │ │ │ │ │ │ ├──┼───┼────┼───────────┼─────────┼──────────────────┤ │24 │黃亞敏│93/08/11│板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庚○○玉山銀行 │板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長春分行 │板信字第 0942750005 號函 │ │ │ │ │金額: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帳號: │ │ │ │ │ │六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25 │何佳蓁│93/07/03│萬泰商業銀行 │申○○玉山銀行大墩│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十六時,接獲│ │ │ │ │帳號: │分行 │行動電話簡訊稱其為信用卡中心,提示客│ │ │ │ │0000000000000000 │帳號: │戶今日有無刷卡消費一萬五千八百元,如│ │ │ │ │金額 │0000000000000 │無則請與該中心聯絡,被害人打電話過去│ │ │ │ │:七萬三千一百三十三 │ │詢問,某先生告以其有一筆信用卡被盜刷│ │ │ │ │ │ │,要其打到財政部金融刑事警察局止付中│ │ │ │ │ │ │心止付,某自稱劉主任之男子告以要更改│ │ │ │ │ │ │二條碼資料才不會被盜領,被害人不疑有│ │ │ │ │ │ │他,乃至臺中市○○路○段向心南路口隻│ │ │ │ │ │ │南屯郵局提款機將錢轉入申○○玉山銀行│ │ │ │ │ │ │帳戶。 │ └──┴───┴────┴───────────┴─────────┴──────────────────┘ 附表二: ┌──┬───┬────┬───────────┬─────────┬──────────────────┐ │項次│ 姓名 │ 日期 │ 匯出帳號暨金額 │ 匯入帳戶 │ 被害態樣 │ ├──┼───┼────┼───────────┼─────────┼──────────────────┤ │1 │G○○│93/02/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未○○林內郵局帳戶│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接獲手機簡│ │ │ │ │帳號:000000000000 │局號:0000000 │訊,偽稱其在嘉義家樂福刷卡,被害人因│ │ │ │ │金額:一萬 │帳號:0000000 │而依照簡訊所留下之電話向銀行求證,「│ │ │ │ │ │ │銀行人員」又提供「中央信託局」電話要│ │ │ │ │ │ │求其去電查詢,「中央信託局」人員告知│ │ │ │ │ │ │被害人之信用卡遭人盜刷,並要求被害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被害人因而匯│ │ │ │ │ │ │款四千元至上開帳戶,嗣於九十三年二月│ │ │ │ │ │ │十六日該中央金融局再次來電要求其再至│ │ │ │ │ │ │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被害人因而又│ │ │ │ │ │ │匯款六千元至上開帳戶。 │ ├──┼───┼────┼───────────┼─────────┼──────────────────┤ │2 │劉虹誼│92/12/16│於民間松領郵局匯款 │未○○林內郵局帳戶│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款)號碼:000002│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一萬 │帳號:0000000 │ │ ├──┼───┼────┼───────────┼─────────┼──────────────────┤ │3 │黃文峰│93/01/16│於員林中山路郵局匯款 │未○○林內郵局帳戶│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款)號碼:000008│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二千五百 │帳號:0000000 │ │ ├──┼───┼────┼───────────┼─────────┼──────────────────┤ │4 │何士鍾│93/02/26│於民雄郵局匯款 │未○○林內郵局帳戶│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款)號碼:000005│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三千零二 │帳號:0000000 │ │ ├──┼───┼────┼───────────┼─────────┼──────────────────┤ │5 │林靜芬│93/03/29│於古坑郵局匯款 │未○○林內郵局帳戶│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款)號碼:000001│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一萬 │帳號:0000000 │ │ ├──┼───┼────┼───────────┼─────────┼──────────────────┤ │6 │林明彰│93/03/26│於台中文心路郵局匯款 │未○○林內郵局帳戶│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款)號碼:0041 │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一萬 │帳號:0000000 │ │ ├──┼───┼────┼───────────┼─────────┼──────────────────┤ │7 │黃小萍│93/04/08│於台中大隆路郵局匯款 │未○○林內郵局帳戶│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款)號碼:00004 │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七千 │帳號:0000000 │ │ ├──┼───┼────┼───────────┼─────────┼──────────────────┤ │8 │辰○○│93/01/19│於士林郵局匯款 │K○○太平宜欣郵局│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收到手機簡│ │ │ │ │匯票(款)號碼:000007│帳戶 │訊偽稱被害人中獎,需繳交稅金及律師費│ │ │ │ │金額:六千 │局號:0000000 │用,被害人因而信以為真於九十三年一月│ │ │ │ │ │帳號:0000000 │十九日匯款六千元至上開帳戶 │ ├──┼───┼────┼───────────┼─────────┼──────────────────┤ │9 │宇○○│93/01/19│台灣土地銀行 │K○○太平宜欣郵局│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接獲自稱科│ │ │ │ │金融卡號:000000000000│帳戶 │技公司葉主任之電話,偽稱被害人中獎,│ │ │ │ │現金卡號:000000000000│局號:0000000 │需繳交稅金及律師費,並須先加入會員始│ │ │ │ │金額:一萬九千 │帳號:0000000 │能領獎,被害人信以為真,於九十三年一│ │ │ │ │ 二千六百 │ │月十九日轉帳共計二萬一千六百元至上開│ │ │ │ │合計:二萬一千六百 │ │帳戶 │ ├──┼───┼────┼───────────┼─────────┼──────────────────┤ │10 │丙○○│93/01/19│臺灣銀行五甲分行 │K○○太平宜欣郵局│被害人丙○○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為被│ │ │ │ │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 │害人宇○○之母,緣被害人宇○○於九十│ │ │ │ │金額:三萬 │局號:0000000 │三年一月十九日接獲自稱科技公司葉主任│ │ │ │ │ │帳號:0000000 │之電話,偽稱被害人中獎需繳交稅金及律│ │ │ │ │ │ │師費,並須先加入會員始能領獎,因而信│ │ │ │ │ │ │以為真,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向被害人│ │ │ │ │ │ │丙○○借用台灣銀行五甲分行帳戶轉帳三│ │ │ │ │ │ │萬元至上開帳戶 │ ├──┼───┼────┼───────────┼─────────┼──────────────────┤ │11 │玄○○│93/01/19│於蘆竹郵局匯款 │K○○太平宜欣郵局│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九十三年│ │ │ │93/01/20│匯票(款)號碼: │帳戶 │一月二十日接獲自稱葉主任之電話,偽稱│ │ │ │ │000035 │局號:0000000 │被害人中獎需繳交稅金及律師費,始能領│ │ │ │ │000006 │帳號:0000000 │獎,被害人信以為真,分別於九十三年一│ │ │ │ │金額:1/19一萬 │ │月十九日及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匯款共計│ │ │ │ │ 1/20 二萬 │ │三萬元至上開帳戶。 │ │ │ │ │合計:三萬 │ │ │ ├──┼───┼────┼───────────┼─────────┼──────────────────┤ │12 │乙○○│93/01/20│於鶯歌郵局匯款 │K○○太平宜欣郵局│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接獲自稱葉│ │ │ │ │匯票(款)號碼:000040│帳戶 │主任之電話,偽稱被害人重獎需繳交稅金│ │ │ │ │金額:一萬三千 │局號:0000000 │及律師費,始能領獎,被害人信以為真,│ │ │ │ │ 一萬二千 │帳號:0000000 │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匯款共計二萬五千│ │ │ │ │合計:二萬五千 │ │元至上開帳戶。 │ ├──┼───┼────┼───────────┼─────────┼──────────────────┤ │13 │不明 │93/07/29│富邦銀行 │K○○第一商業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南台中分行帳戶 │ │ │ │ │ │金額: │帳號:00000000000 │ │ │ │ │ │五萬七千二百五十五 │ │ │ ├──┼───┼────┼───────────┼─────────┼──────────────────┤ │14 │不明 │93/07/30│中央信託 │K○○第一商業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南台中分行帳戶 │ │ │ │ │ │金額: │帳號:00000000000 │ │ │ │ │ │九萬九千八百九十九 │ │ │ ├──┼───┼────┼───────────┼─────────┼──────────────────┤ │15 │不明 │93/07/31│中國信託銀行 │K○○第一商業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南台中分行帳戶 │ │ │ │ │ │金額: │帳號:00000000000 │ │ │ │ │ │九萬九千八百九十九 │ │ │ ├──┼───┼────┼───────────┼─────────┼──────────────────┤ │16 │戊○○│93/08/20│士林芝山郵局 │丑○○北投舊北投郵│被害人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接獲犯罪集│ │ │ │ │匯票號碼:000007 │局號:0000000 │團電話偽稱其子林永鈞向地下錢莊借錢,│ │ │ │ │ 金額:十五萬 │帳號:159043 │並替友人做保未還,人現在他手上,如不│ │ │ │ │匯票號碼:000008 │ │替其子還錢,將要其子一隻大腿,被害人│ │ │ │ │ 金額:五萬 │ │於懼怕中深信不疑,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 │ │ │ │ │ │帳戶。 │ ├──┼───┼────┼───────────┼─────────┼──────────────────┤ │17 │高明 │93/08/18│於高雄處理中心郵局匯款│丑○○北投舊北投郵│ 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款)號碼:000028│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一萬一千 │帳號:159043 │ │ ├──┼───┼────┼───────────┼─────────┼──────────────────┤ │18 │不明 │93/08/11│日盛銀行 │庚○○玉山銀行 │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長春分行 │ │ │ │ │ │金額:八千三百五十三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19 │不明 │93/08/06│銀行帳號: │子○○中國信託商業│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000000000**0800* │銀行 │ │ │ │ │ │金額:九九八九九元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20 │寅○○│93/06/03│新竹經國路郵局 │郵局吳佩祺帳戶 │九十年五月底左右接獲到一名陳美娟之女│ │ │ │吳佩祺 │ 匯票號碼:000007 │局號:0000000 │子,打000000000電話給我說我中獎了, │ │ │ │93/06/07│新竹文雅郵局 │帳號:0000000 │該公司說為了辦慈善晚會,廠商提供獎金│ │ │ │王英傑 │ 匯票號碼:000011 │金額:一二0000│一百萬,叫我先匯八萬元給戶名吳佩祺局│ │ │ │93/06/08│新竹經國路郵局 │郵局黃明茂帳戶 │號:0000000、帳號:0000000就可以領取│ │ │ │黃明茂 │ 匯票號碼:000005 │局號:0000000 │獎金,後來吳佩祺就說是要匯港幣八萬元│ │ │ │ │ 金額:三十萬元 │帳號:0000000 │,陸陸續續我匯到戶名黃明茂局號:0101│ │ │ │ │ │金額:一00000│585、帳號:0000000十萬元及王英傑帳戶│ │ │ │ │ │郵局王英傑帳戶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及戶名黃│ │ │ │ │ │局號:0000000 │祥輝、李泓毅等戶名(局號及帳號我沒有│ │ │ │ │ │帳號:0000000 │帶來)總共被騙九百多萬,所以我就發現│ │ │ │ │ │金額:八0000 │可能是詐騙集團騙我錢。現警方提供嫌犯│ │ │ │ │ │再於 6/3 轉入二萬 │申○○身上所查獲匯到戶名吳佩祺局號 │ │ │ │ │ │元至王瑞厲郵局帳戶│0000000、帳號0000000約十二萬元及戶名│ │ │ │ │ │局號:0000000 帳號│黃明茂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十萬元│ │ │ │ │ │: 0000000 │及戶名王英傑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共三筆是我所匯沒錯。 │ ├──┼───┼────┼───────────┼─────────┼──────────────────┤ │21 │O○○│93/05/20│於台東大同路郵局匯款 │郵局吳佩祺帳戶 │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接獲自稱全│ │ │ │ │匯票(款)號碼:000036│局號:0000000 │球企業公司之女子的電話,偽稱被害人中│ │ │ │ │金額:十二萬 │帳號:0000000 │獎一百萬元,需繳交稅金十二萬元至吳佩│ │ │ │ │ │金額:一二0000│祺上開帳戶,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 │ │ │ │ │再轉入七萬元至王瑞│匯款。 │ │ │ │ │ │厲郵局帳戶局號: │ │ │ │ │ │ │0000000 帳號: │ │ │ │ │ │ │0000000 │ │ ├──┼───┼────┼───────────┼─────────┼──────────────────┤ │22 │丁○○│93/05/27│於新竹牛埔郵局匯款 │郵局:呂玉芳帳戶 │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五月中旬接獲自稱林美│ │ │ │ │匯票(款)號碼:000010│局號:0000000 │君及駱佩儀之女子的電話,偽稱被害人中│ │ │ │ │金額:十二萬三千 │帳號:0000000 │獎一百萬元,需繳交稅金十五萬元至呂玉│ │ │ │ │ │金額:一二三000│芳上開帳戶,被害人不疑有他,依其指示│ │ │ │ │ │ │匯款。 │ ├──┼───┼────┼───────────┼─────────┼──────────────────┤ │23 │劉廷芳│93/06/29│新埔遠東郵局 │郵局:呂玉芳帳戶 │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左右,有一名女│ │ │ │ │匯票號碼:000003 │局號:0000000 │子打00000000000電話稱是,以全球企業 │ │ │ │ │金額:一二三000元 │帳號:0000000 │公司,後說我中獎一百萬元,叫我先匯十│ │ │ │ │ │金額:一二三000│二萬三千元至呂玉芳戶頭局號0000000、 │ │ │ │ │ │再轉入二萬元至王瑞│帳號:0000000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說 │ │ │ │ │ │厲郵局帳戶局號: │要入會才可領一百萬元,我就入會匯港幣│ │ │ │ │ │0000000 帳號: │八萬到戶頭陳燕美,合計新台幣二十八萬│ │ │ │ │ │0000000 陳燕美(帳│元左右給詐騙集團,才知道詐騙集團騙我│ │ │ │ │ │號不詳)金額:港幣│的錢。現警方提供嫌犯申○○身上所查獲│ │ │ │ │ │八萬元(台幣二十八│之戶名:呂玉芳戶頭局號0000000、帳號 │ │ │ │ │ │萬元左右) │:0000000、金額十二萬三千元,是我所 │ │ │ │ │ │總金額:四0三00│匯沒錯。 │ │ │ │ │ │0元 │ │ │ │ │ │ │ │ │ ├──┼───┼────┼───────────┼─────────┼──────────────────┤ │24 │甲○○│93/06/28│北投石牌郵局 │郵局:呂玉芳帳戶 │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左右,有一名女│ │ │ │ │匯票號碼:000010 │局號:0000000 │子打0000000000電話稱是,以中正公司名│ │ │ │ │金額:八0000元 │帳號:0000000 │義,後說我中獎一百萬元,叫我先匯十二│ │ │ │ │ │金額:八0000元│萬三千元到某戶頭(詳細資料我已忘記)│ │ │ │ │ │ │,然後於六月二十八日又叫我匯到戶名呂│ │ │ │ │ │ │玉芳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給詐騙│ │ │ │ │ │ │集團,詐騙集團說要入會才可領一百萬元│ │ │ │ │ │ │,我就匯到某戶頭(詳細資料我已忘記)│ │ │ │ │ │ │台幣三百多萬元左右給詐騙集團,才知道│ │ │ │ │ │ │詐騙集團騙我的錢。現警方提供嫌犯凌嘉│ │ │ │ │ │ │聲身上所查獲之戶名:呂玉芳戶頭局號 │ │ │ │ │ │ │0000000、帳號:0000000、金額八萬元,│ │ │ │ │ │ │是我所匯沒錯。 │ ├──┼───┼────┼───────────┼─────────┼──────────────────┤ │25 │D○○│93/06/08│蘆竹大竹郵局 │郵局王英傑帳戶 │九十三年五月底左右,有一名女子打 │ │ │ │93/06/09│匯票號碼:000018 │局號:0000000 │000000000電話給稱該公司為全球顧問有 │ │ │ │ │日期:93/06/08 │帳號:0000000 │限公司,說我中了一百萬元,說要稅金及│ │ │ │ │金額:二0000元 │再於 6/9 轉入四萬 │入會費共七十餘萬元,我於九十三年六月│ │ │ │ │龜山民安街郵局 │元至王瑞厲郵局帳戶│八日左右我有匯二萬元到戶名王英傑局號│ │ │ │ │日期:93/06/09 │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帳號:0000000,及六月九日匯│ │ │ │ │匯票號碼:000022 │: 0000000 │了十萬三千元及九月初陸陸續續(已忘記│ │ │ │ │金額:一0三000元 │ │戶名及帳號)共匯了約七十餘萬元帳號,│ │ │ │ │總金額:一二三000元│ │所以我就發現是詐騙集團騙我的錢。現警│ │ │ │ │不詳戶名及帳戶 │ │方提供嫌犯申○○身上所查獲之戶名:王│ │ │ │ │金額不詳,共約七十多萬│ │英傑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於 │ │ │ │ │ │ │六月八日及九日共匯了十二萬三千元,是│ │ │ │ │ │ │我當初被騙所匯之金額沒有錯。 │ ├──┼───┼────┼───────────┼─────────┼──────────────────┤ │26 │宙○○│93/05/21│於龜山民安街郵局匯款│郵局王英傑帳戶 │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接獲一名女│ │ │ │ │匯票(款)號碼:000003│局號:0000000 │子電話,偽稱被害人中獎一百萬元,需匯│ │ │ │ │於龜山民安街郵局匯款│帳號:0000000 │款已繳交稅金,待被害人匯款後,復偽稱│ │ │ │ │匯票(款)號碼:000009│郵局吳佩祺帳戶 │需加入會費始能領去獎金,被害人因而不│ │ │ │ │金額:三十六萬 │局號:0000000 │疑有他,再次匯款八萬元至王英傑上開帳│ │ │ │ │ │帳號:0000000 │戶,詎對方又偽稱所稱八萬元以港幣計算│ │ │ │ │ │ │,被害人因而再匯款二十八萬元至吳佩祺│ │ │ │ │ │ │上開帳戶。 │ │ │ │ │ │ │ │ │ │ │ │ │ │ │ ├──┼───┼────┼───────────┼─────────┼──────────────────┤ │27 │何全勳│93/06/16│大園郵局 │郵局黃明茂帳戶 │經通知未到 │ │ │ │93/06/17│匯票號碼:000043 │局號:0000000 │ │ │ │ │ │大園郵局 │帳號:0000000 │ │ │ │ │ │匯票號碼:000005 │再於 6/16 轉入二萬│ │ │ │ │ │金額:一二二八五0元 │元至王瑞厲郵局帳戶│ │ │ │ │ │ │局號:0000000 帳號│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28 │陳國忠│93/06/23│中壢仁美郵局 │郵局黃明茂帳戶 │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號碼:000028 │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三0000元 │帳號:0000000 │ │ ├──┼───┼────┼───────────┼─────────┼──────────────────┤ │29 │彭康景│93/05/25│於湖口郵局匯款 │郵局王英傑帳戶 │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號碼:000015 │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八萬 │帳號:0000000 │ │ ├──┼───┼────┼───────────┼─────────┼──────────────────┤ │30 │J○○│93/06/11│板橋莒光郵局 │郵局王英傑帳戶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有匯款十二萬三千元│ │ │ │ │匯票號碼:000025 │局號:0000000 │給王英傑,因為他打電話跟我說我中獎了│ │ │ │ │金額:一二三000元 │帳號:0000000 │,他是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前幾天打電話│ │ │ │ │ │ │給我說我中獎了,要我去匯錢給他,才能│ │ │ │ │ │ │夠領去獎金壹百萬元,就匯這一次他之前│ │ │ │ │ │ │就打電話給我於六月十一日又打電話給我│ │ │ │ │ │ │,叫我去匯款,是一個女的打電話給我,│ │ │ │ │ │ │他說是香港的某一家公司(庭呈匯款單影│ │ │ │ │ │ │本)事後認為遭人詐騙,但我沒有報警,│ │ │ │ │ │ │共損失十二萬三千元。(見93偵字第 │ │ │ │ │ │ │20812號第176頁) │ ├──┼───┼────┼───────────┼─────────┼──────────────────┤ │31 │林文理│93/06/09│新竹西門郵局 │郵局吳珮祺帳戶 │經通知未到 │ │ │ │ │匯票號碼:000009 │局號:0000000 │ │ │ │ │ │金額:七萬 │帳號:0000000 │ │ ├──┼───┼────┼───────────┼─────────┼──────────────────┤ │32 │不明 │93/07/02│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九十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33 │不明 │93/07/05│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二十八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34 │不明 │93/07/09│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二十八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35 │不明 │93/07/13│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四十四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36 │不明 │93/07/15│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二十八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37 │不明 │93/07/16│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十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38 │不明 │93/07/20│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一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39 │不明 │93/07/21│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一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40 │不明 │93/07/22│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二十八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41 │不明 │93/07/26│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李淑萍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九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42 │不明 │93/04/09│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林秀琴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十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再轉入王瑞厲郵局帳│ │ │ │ │ │ │戶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43 │不明 │93/04/27│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林秀琴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十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44 │不明 │93/04/27│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林秀琴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四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45 │不明 │93/04/30│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林秀琴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十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46 │不明 │93/05/06│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林秀琴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十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47 │不明 │93/04/30│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周家瑋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十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48 │不明 │93/05/06│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周家瑋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十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再轉入王瑞厲郵局帳│ │ │ │ │ │ │戶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 │ │ ├──┼───┼────┼───────────┼─────────┼──────────────────┤ │49 │不明 │93/05/07│匯出帳號不明 │聯邦銀行周家瑋帳戶│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金額:一百萬 │帳號:000000000000│ │ ├──┼───┼────┼───────────┼─────────┼──────────────────┤ │50 │不明 │93/07/16│中國信託銀行 │彰化銀行板橋分行 │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楊志民帳戶 │ │ │ │ │ │金額:十萬零一十七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再於 6/29 轉入王瑞│ │ │ │ │ │ │厲郵局帳戶各二萬元│ │ │ │ │ │ │、一萬三千元,局號│ │ │ │ │ │ │: 0000000 帳號: │ │ │ │ │ │ │0000000 │ │ ├──┼───┼────┼───────────┼─────────┼──────────────────┤ │51 │王淑芳│92/11/05│高雄本揚郵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局號:0000000 │鹽埕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金額:十萬 │ │ │ ├──┼───┼────┼───────────┼─────────┼──────────────────┤ │52 │王淑芳│92/11/05│高雄本揚郵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局號:0000000 │鹽埕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金額:一萬 │ │ │ ├──┼───┼────┼───────────┼─────────┼──────────────────┤ │53 │王淑芳│92/11/18│高雄本揚郵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局號:0000000 │鹽埕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金額:四萬九千 │ │ │ ├──┼───┼────┼───────────┼─────────┼──────────────────┤ │54 │王淑芳│92/11/20│高雄本揚郵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局號:0000000 │鹽埕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金額:四萬九千 │ │ │ ├──┼───┼────┼───────────┼─────────┼──────────────────┤ │55 │王淑芳│92/11/21│高雄本揚郵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局號:0000000 │鹽埕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金額:五萬 │ │ │ ├──┼───┼────┼───────────┼─────────┼──────────────────┤ │56 │王淑芳│92/11/21│高雄本揚郵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局號:0000000 │鹽埕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金額:一萬三千 │ │ │ ├──┼───┼────┼───────────┼─────────┼──────────────────┤ │57 │王淑芳│92/11/21│高雄本揚郵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局號:0000000 │鹽埕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金額:三萬 │ │ │ ├──┼───┼────┼───────────┼─────────┼──────────────────┤ │58 │林格興│92/12/09│台中樹仔腳郵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局號:0000000 │鹽埕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金額:九萬九千 │ │ │ ├──┼───┼────┼───────────┼─────────┼──────────────────┤ │59 │林格興│92/12/09│台中樹仔腳郵局 │王淑芳第一銀行 │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局號:0000000 │鹽埕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 │ │ │ │ │ │金額:六萬 │ │ │ ├──┼───┼────┼───────────┼─────────┼──────────────────┤ │60 │不明 │93/08/02│台北商銀 │周佑台國泰世華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卡號:000000000000 │永康分行帳戶 │ │ │ │ │ │金額:二萬八千四百 │帳號:000000000000│ │ ├──┼───┼────┼───────────┼─────────┼──────────────────┤ │61 │不明 │93/08/03│中華銀行 │周佑台國泰世華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卡號:000000000000 │永康分行帳戶 │ │ │ │ │ │金額: │帳號:000000000000│ │ │ │ │ │一萬二千七百二十四 │ │ │ ├──┼───┼────┼───────────┼─────────┼──────────────────┤ │62 │不明 │93/08/03│萬泰銀行 │周佑台國泰世華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卡號:000000000000 │永康分行帳戶 │ │ │ │ │ │金額:七千三百二十九 │帳號:000000000000│ │ ├──┼───┼────┼───────────┼─────────┼──────────────────┤ │63 │不明 │93/08/03│日盛銀行 │周佑台國泰世華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卡號:000000000000 │永康分行帳戶 │ │ │ │ │ │金額:五千八百五十八 │帳號:000000000000│ │ ├──┼───┼────┼───────────┼─────────┼──────────────────┤ │64 │不明 │93/08/03│台北商銀 │周佑台國泰世華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卡號:000000000000 │永康分行帳戶 │ │ │ │ │ │金額: │帳號:000000000000│ │ │ │ │ │三萬二千四百三十五 │ │ │ ├──┼───┼────┼───────────┼─────────┼──────────────────┤ │65 │不明 │93/08/06│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 │周佑台國泰世華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卡號:000000000000 │永康分行帳戶 │ │ │ │ │ │金額: │帳號:000000000000│ │ │ │ │ │七萬九千七百八十三 │ │ │ ├──┼───┼────┼───────────┼─────────┼──────────────────┤ │66 │不明 │93/08/06│中國信託銀行 │周佑台國泰世華銀行│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卡號:000000000000 │永康分行帳戶 │ │ │ │ │ │金額: │帳號:000000000000│ │ │ │ │ │九萬九千八百九十九 │ │ │ ├──┼───┼────┼───────────┼─────────┼──────────────────┤ │67 │不明 │93/08/02│中國信託 │魏庭康台北國際商業│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銀行西門分行帳戶 │ │ │ │ │ │金額: │帳號:000000000000│ │ │ │ │ │三萬零八百一十七 │ │ │ ├──┼───┼────┼───────────┼─────────┼──────────────────┤ │68 │不明 │93/08/02│合作金庫銀行 │魏庭康台北國際商業│已函請銀行寄送帳戶資料,待回函後補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銀行西門分行帳戶 │ │ │ │ │ │金額:四千零二十四 │帳號:000000000000│ │ ├──┼───┼────┼───────────┼─────────┼──────────────────┤ │69 │M○○│93/05/21│台東知本郵局 │郵局黃明茂帳戶 │被害人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接獲自稱全│ │ │ │ │匯票號碼:000003 │局號:0000000 │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女子之電話,偽稱│ │ │ │ │金額:八OOOO元 │帳號:0000000 │被害人中獎一百萬元,須繳交稅金十二萬│ │ │ │ │ │ │三千元,待被害人匯款後,復偽稱需加入│ │ │ │ │ │ │VIP卡始能領取,被害人不疑有他,因│ │ │ │ │ │ │而再匯款八萬元至上開黃明茂帳戶 │ └──┴───┴────┴───────────┴─────────┴──────────────────┘ 附表三: ┌──┬────────────┬───┬───┐ │項次│ 品 名 │ 單位 │ 數量 │ ├──┼────────────┼───┼───┤ │1 │行動電話晶片 │張 │壹 │ │ │門號:0000000000 │ │ │ ├──┼────────────┼───┼───┤ │2 │行動電話晶片 │張 │壹 │ │ │門號:0000000000 │ │ │ ├──┼────────────┼───┼───┤ │3 │行動電話晶片 │張 │壹 │ │ │門號:0000000000 │ │ │ ├──┼────────────┼───┼───┤ │4 │行動電話晶片 │張 │壹 │ │ │門號:0000000000 │ │ │ ├──┼────────────┼───┼───┤ │5 │行動電話晶片 │張 │壹 │ │ │門號:0000000000 │ │ │ ├──┼────────────┼───┼───┤ │6 │行動電話晶片 │張 │壹 │ │ │門號:0000000000 │ │ │ ├──┼────────────┼───┼───┤ │7 │行動電話晶片 │張 │壹 │ │ │門號:0000000000 │ │ │ ├──┼────────────┼───┼───┤ │8 │行動電話(洛基亞廠牌) │具 │壹 │ ├──┼────────────┼───┼───┤ │9 │行動電話(摩托羅拉廠牌)│具 │貳 │ └──┴────────────┴───┴───┘ 附表四(一) ┌──┬───┬──────────┬──────────┬─────────────────┐ │項次│戶名 │開戶銀行、郵局 │帳號 │備註 │ ├──┼───┼──────────┼──────────┼─────────────────┤ │1 │K○○│太平宜欣郵局 │局號: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 │ │ ├──┼───┼──────────┼──────────┼─────────────────┤ │2 │庚○○│玉山商業銀行長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3 │庚○○│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含金融卡 │ ├──┼───┼──────────┼──────────┼─────────────────┤ │4 │庚○○│陽信商業銀行中興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含金融卡 │ ├──┼───┼──────────┼──────────┼─────────────────┤ │5 │庚○○│誠泰商業銀行五常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含金融卡 │ ├──┼───┼──────────┼──────────┼─────────────────┤ │6 │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含金融卡 │ │ │ │天母分行 │ │ │ ├──┼───┼──────────┼──────────┼─────────────────┤ │7 │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含金融卡 │ │ │ │雙和分行 │ │ │ ├──┼───┼──────────┼──────────┼─────────────────┤ │8 │王瑞厲│萬雄大昌郵局 │局號:0000000 │含金融卡一張,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帳號:0000000 │ │ ├──┼───┼──────────┼──────────┼─────────────────┤ │9 │王淑芳│第一商業銀行鹽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含金融卡一張,疑為犯罪集團洗錢帳戶│ │ │ │ │ │,第一商業銀行鹽埕分行九十三年九月│ │ │ │ │ │十四日(九三)一鹽字第234號函 │ ├──┼───┼──────────┼──────────┼─────────────────┤ │10 │魏庭康│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西門分行 │ │ │ ├──┼───┼──────────┼──────────┼─────────────────┤ │11 │N○○│台灣銀行嘉義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 │ └──┴───┴──────────┴──────────┴─────────────────┘ 附表四(二) ┌──┬───┬──────────┬──────────┬─────────────────┐ │項次│戶名 │開戶銀行、郵局 │帳號 │備註 │ ├──┼───┼──────────┼──────────┼─────────────────┤ │1 │未○○│林內郵局 │局號: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 │ │ ├──┼───┼──────────┼──────────┼─────────────────┤ │2 │K○○│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帳號:00000000000 │含金融卡一張,第一商業銀行南臺中分│ │ │ │行 │ │行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一南中字第二七二│ │ │ │ │ │號函 │ ├──┼───┼──────────┼──────────┼─────────────────┤ │3 │丑○○│北投舊北投郵局 │局號:000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九月十│ │ │ │ │帳號:159043 │五日儲字第Z○○○○○○○○○號函│ ├──┼───┼──────────┼──────────┼─────────────────┤ │4 │周佑台│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含金融卡一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康│ │ │ │ │ │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六日(93)國世永康│ │ │ │ │ │字第00197號函 │ ├──┼───┼──────────┼──────────┼─────────────────┤ │5 │N○○│誠泰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含金融卡一張,尚未供犯罪使用,誠泰│ │ │ │ │ │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誠│ │ │ │ │ │泰銀嘉義字第七八號函 │ ├──┼───┼──────────┼──────────┼─────────────────┤ │6 │B○○│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尚未供犯罪使用,B○○警詢自白,富│ │ │ │ │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行九│ │ │ │ │ │十三年九月二日(九十三)富銀北中字│ │ │ │ │ │第二二一號函 │ ├──┼───┼──────────┼──────────┼─────────────────┤ │7 │酉○○│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帳號: │含金融卡,尚未供犯罪使用,於警詢供│ │ │ │ │000000000000000 │述遭冒用,彰化銀行蘆洲分行九十三年│ │ │ │ │ │九月七日彰蘆字第一七五二號函 │ ├──┼───┼──────────┼──────────┼─────────────────┤ │8 │L○○│社頭郵局 │局號:0000000 │於警詢中稱遺失 │ │ │ │ │帳號:0000000 │ │ ├──┼───┼──────────┼──────────┼─────────────────┤ │9 │郭瑞嬌│安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尚未供犯罪使用,安泰商業銀行竹北簡│ │ │ │竹北簡易型分行 │ │易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安竹簡字第 │ │ │ │ │ │09300732號函 │ ├──┼───┼──────────┼──────────┼─────────────────┤ │10 │地○○│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尚未供犯罪使用,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 │ │ │ │ │行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九十三)華斗字│ │ │ │ │ │第276號函 │ ├──┼───┼──────────┼──────────┼─────────────────┤ │11 │A○○│潭子潭北郵局 │局號:0000000 │含金融卡一張,A○○印鑑一枚,尚未│ │ │ │ │帳號:0000000 │供犯罪使用,於警詢中稱遭竊 │ ├──┼───┼──────────┼──────────┼─────────────────┤ │ │12 │張亦甫│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含金融卡一張,尚未供犯罪使用,玉山│ │ │ │ │ │商業銀行斗六分行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 │ │ │ │玉斗第04090204號函 │ ├──┼───┼──────────┼──────────┼─────────────────┤ │13 │吳玉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尚未供犯罪使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 │ │ │斗六分行 │ │六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中信銀斗字第│ │ │ │ │ │9304622080號函 │ ├──┼───┼──────────┼──────────┼─────────────────┤ │14 │陳誌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尚未供犯罪使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 │ │ │三重分行 │ │重分行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中信銀(92) │ │ │ │ │ │字第93006020097號函 │ ├──┼───┼──────────┼──────────┼─────────────────┤ │15 │戌○○│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含金融卡一張,戌○○印鑑一枚,尚未│ │ │ │ │ │犯罪使用,於警詢中稱遺失,國泰世華│ │ │ │ │ │商業銀行清水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六日九│ │ │ │ │ │十三國世清發字第93075號函 │ ├──┼───┼──────────┼──────────┼─────────────────┤ │16 │壬○○│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含金融卡一張,尚未供犯罪使用,華南│ │ │ │ │ │銀行三峽分行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九十三│ │ │ │ │ │華峽存字第九三O九一九號函 │ └──┴───┴──────────┴──────────┴─────────────────┘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