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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張惠立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提出新台幣陸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丙○○提出新台幣肆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丁○○提出新台幣貳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乙○○、丙○○ 、丁○○、甲○○均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6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予限制出境。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丙○○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4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予限制出境。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丁○○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予限制出境。

四、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予限制出境。

五、以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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