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號
- 選任辯護人
- 蔡瑞煙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光龍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洪嘉鴻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晃奇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朱浩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提出新台幣陸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丙○○提出新台幣肆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丁○○提出新台幣貳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乙○○、丙○○ 、丁○○、甲○○均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6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予限制出境。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丙○○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4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予限制出境。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丁○○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予限制出境。
四、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該被告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予限制出境。
五、以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