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訴字第429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毒偵字第8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