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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訴字第429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毒偵字第8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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