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07號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409、4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雖以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從輕量刑;但查被告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 ,被告連續犯該罪,且為累犯,依法應遞次加重其刑,原審法院另以其為幫助犯,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而僅量處有期徒刑9月 ,堪認已依法極盡減輕之能事,被告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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