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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袁從楨姚勳昌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15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8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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