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2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七第 22-23列所載「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應更正為「且其犯後否認犯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經核理由欄七第 22-23列所載「惟其犯後坦承犯行」,顯係「且其犯後否認犯行」之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