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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蔡紹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2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七第 22-23列所載「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應更正為「且其犯後否認犯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經核理由欄七第 22-23列所載「惟其犯後坦承犯行」,顯係「且其犯後否認犯行」之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書記官 巫 丞 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294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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