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4號,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8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稱被告)僅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為由,提起上訴,惟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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